河北经贸大学旅游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和《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在院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切实评选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在研究生中树立优秀典型,鼓励我院研究生成长成才。
二、参评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院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院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我院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积极参加学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 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 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经贸大学;
6.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7.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应考察其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入学前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其中,经推免进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院规院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的研究生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导师,应回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公示等。
五、指标分配
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制定评选指标分配方案,经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分为工作部署、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个人申请、学院初评、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上报等几个环节:
(一)工作部署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部署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指标分配给各培养单位。
(二)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
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我院评审办法和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审批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向院研究生公布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方案,并受理研究生的申请。
(三)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院期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学业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院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追究其责任。
(七)评审结果的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起施行,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联评计分细则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联评计分细则
一、基本分
基本分为课程学习考核项目。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
二、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及征文获奖、荣誉、职(执)业能力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
1. 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计分参照学院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院科字〔2018〕6号)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8、6、4、2分。同时规定:
(1)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2)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按照学业级和省级分别计1、0.5分。学术会议论文仅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计分,在评审学年发表多篇学术会议论文的最多只记2篇。
2. 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数。参加多部著作(教材)撰写的,最多计3分。
注:论文、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
3. 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且为本导师组内立项课题。其中,学业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6、4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3、2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1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需经学院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同时规定:
(1)研究生参与的学业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9、7、5名成员(不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参与人计满分,第2-3名参与人减半计分,其他参与人按1/3计分;
(2)研究生参与的省社科联和学院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3)参加入选研究生学业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来计分;
(4)研究生主持省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计6分;主持院级学生科研创新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4、2分。
4. 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院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学业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5. 学科竞赛类计分办法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面向研究生参加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分为三个等级:
(1)国际级学科竞赛:指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组织所开展的世界范围的学科竞赛。
(2)学业级学科竞赛:指学业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或教育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国际级学科竞赛的国内选拔赛。
(3)省部级学科竞赛: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学业一级学会等重要学术团体主办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学业级竞赛的区域选拔赛。
学科竞赛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都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全国性竞赛。各专业教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只在各培养单位内部整数位指标评定时计分使用,在学院联评时不计分。同一作品在当前年度不同赛事中获奖,按所获最高等级记分,不可累加。
计分标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6.5、6、5.5;学业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5、4、3.5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5、2、1.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6. 荣誉称号类计分办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学业级:4分/次;省级: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2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1.5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市(院、厅)级: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1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7. 职(执)业能力类计分办法
职(执)业资格证书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都能普遍参与的各相关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加1分/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执)业资格证书计分仅限各培养单位内部整数位指标评定时计分使用,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精算师等注册类学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等。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上一学年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可再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一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重复和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院期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该计分细则仅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院联评时参考使用,具体方案以当年公告为准,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